由于各国法律不同,离岸公司的特点会有所不同。但归纳起来,应该有如下特点: 1 一人股东; 2 一人董事; 3 法人可任股东和董事; 4 股东董事可为任何地区、任何国籍、任何住所的法人和自然人; 5 无较高股东人数限制; 6 授权资本制,无验资要求; 7 无较高资本额限制; 8 无年报要求; 9 由法定注册代理人发起设立公司,代**收交注册费和年费; 10 公司不得在注册地或与注册地居民交易或购买除为保存公司档案和联络股东为目的的不动产; 11 股东会和董事会召集程序简单,出席和表决可以以电子形式; 12 股东周年大会、股东特别大会、董事会举行时间和地点由股东或董事决定; 13 公司设立和解散及治理由国籍地(注册地)法律管辖,运作由行为地法律管辖; 14 除法律制的特许名称外,公司名称选择较多; 15 设立和解散程序简单、时间短; 16 会计和审计由董事会决定; 17 股东和董事资料不在**备案,不得不经董事授权而披露; 18 股东自由转让股份,有些法律规定转让行为以董事会批准为生效要件; 19 有些地区和地区法律规定不可以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 20 实行属地管辖原则,源于境外的收入*免税; 21 可以在国际和本地银行开户(各国情况不同)。 中国香港瑞丰会计事务所 客户专线:400-880-8098 中国地区设有16家分行 中国香港中国商会常务理事 大连分所:0411-82506091